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8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关于开展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暨
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粤教人函〔2018〕85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各高等学校,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提升国民素质和人力资源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今年教师节期间,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将联合表彰一批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特级教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2018年共评选表彰南粤优秀教师121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130名,特级教师450名。
        二、表彰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向获得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向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特级教师津贴。
        三、工作程序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广东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共同派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和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日常评选工作。
        (二)组织各地各校开展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开展评选工作。其中,南粤优秀教师等额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差额推荐。
        (三)确定表彰人选。评选办公室对各地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按程序组织开展遴选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表彰人选。其中,特级教师表彰人选需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召开表彰大会。9月上旬(教师节期间),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具体推荐方式、名额分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见附件1、附件2。
        四、申报材料和时限
        (一)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请各市和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省直单位务必于2018年7月13日前将纸质材料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二)特级教师。请各地级以上市及省属中小学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2018年6月8日前将纸质材料寄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发扬民主,确保推荐工作公开透明。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要充分发动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加强监督。
        (二)加强领导,坚持标准,确保推荐人选质量。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个人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李东升、姜英伟,联系电话: 020-37627397、37627229;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人:邱旭英、龙海山,联系电话:020-37629059、37627214。
 
        附件:1.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指南
                     2.特级教师申报指南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2018年4月8日
 
 
 
 
 
 
 
 
 
 
附件1
 
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指南
 
        一、评选范围
        (一)“南粤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教育管理的干部,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2018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本次推荐评选范围。曾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曾获得南粤系列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加评选,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一)南粤优秀教师为等额推荐(名额分配见附表1)。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差额推荐。其中,广州、深圳各推荐6—7名,其他地级市各推荐3—4名;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各推荐1名,普通高校各推荐1名,省(部)属成人高校共推荐1名。
        三、评选条件
        基本条件: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自觉坚守精神家园、坚守人格底线,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传统美德,严肃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有胜任教学的专业知识、广博的通用知识和宽阔的胸怀视野,师德高尚、乐于奉献,求真务实、勇于探索,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宽容学生,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代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1.南粤优秀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优秀教育工作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堪称楷模;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廉洁奉公、依法治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团结群众,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
        四、推荐要求
        (一)推荐人选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倾斜,尤其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从教的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参评的教授、副教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二)推荐人选要满足各级各类学校推荐比例要求。各地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员,推荐的候选对象要做到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1.义务教育学校候选对象应占推荐名额的50%以上;义务教育学校候选对象中,除深圳市、佛山市、中山市和东莞市外,广州、珠海等2个地级以上市乡村中小学候选对象应占推荐名额的20%以上,其余地区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候选对象应占推荐名额的30%以上。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候选对象应占推荐名额的20%以上。
        3.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候选对象应占推荐名额的10%以上。
        (三)推荐重点宣传对象。请各地在推荐候选人选中推荐2—3人、各高校推荐1人作为重点宣传人选,提供其主要事迹材料(约1500字)。
        五、推荐程序       
        (一)各地各校按照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并按规定上报推荐材料
各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系统:由学校(单位)按程序推荐,推荐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再由市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限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地区公示5个工作日,最后报省评定。
        高等教育系统、省属其它学校:由校内各单位向学校推荐,推荐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最后报省评定。
        (二)资格初审。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公室对各地各校推荐人选及比例进行初审,要求不符合推荐办法的地区、学校按规定调整推荐人选。
        (三)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公室召集会议对各地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评议,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
        (四)确定拟表彰人选。将拟推荐人选名单报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初步确定拟表彰人选。
        (五)公示。对经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拟表彰人选在广东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党组审议,确定为表彰人选。
        六、申报材料
         (一)《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附表3)一式1份。
        (三)评选推荐函,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人选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等,一式1份。
        (四)以地级以上市(高等学校、省属有关学校)名义的公示原件,一式1份。
        (五)材料审核承诺书。
        上述材料均要求用A4纸规格正反面打印上报,附件均可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www.gdhed.edu.cn)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附表:
      
附件1-附表1:南粤优秀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2018年).xls
06eed9ab47056922ec82c1c05c427cda.xls (70.00 KB)
附件1-附表2: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doc
ee5d9819f72eed896601c92f3588b08d.doc (68.00 KB)
附件1-附表3: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xls
fd6a443ee614c393013d4b42d6a12559.xls (32.00 KB)
附件1-附表4:申报材料承诺书_(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doc
9d7b31725b70ef7cf2f47718d220453c.doc (26.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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