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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处办公室 来源:保卫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1-04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惠经职院保 [2015] 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防范校园安全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维护稳定工作制度》、《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学院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是指学院校区内和有组织的校外活动时的治安防范、道路交通、教育教学、科研生产、校园消防、危险易爆品、食品卫生、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规定所指教职员工,是指所有在职员工以及在学院内务工的各类临时工等。
本规定所指学生,是指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学院招收的各类旁听生、进修生等。
教职员工和学生统称为师生员工。
第三条  校园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教育,宣传防范常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防范社会安全事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校园内或有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可能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事件以及其它突发性安全事件。
第四条  校园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等事件以及其它危害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件的性质、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校园安全事件的界定:
(一)Ⅰ级(特别重大):
1.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政治事件;
2.严重的自然灾害。包括震级达到6级以上的地震、山体大面积崩塌、滑坡、特大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为红色等级的台风或暴雨、严寒、高温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3.出现人员死亡的重大消防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
4.大面积传染并有人员死亡的重大疫情;
5.一次性中毒人数较多或有人员死亡的食品中毒事件;
6.聚集人数较多的校园大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
7.恶性群体性事件以及严重的群伤事件或大面积的教育考试违纪事件;
8.公安部门界定为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
9.对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的其他案件或事故。
(二)Ⅱ级(重大):
1.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事件;
2.较严重的自然灾害。包括5至4级的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为橙色等级的台风或暴雨、水旱灾害、灰霾、冰雹、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生物灾害和山林火灾等;
3.出现人员受伤的消防事故或其他事故;
4.较大面积传染或染病者需住院救治的疫情;
5.一次性中毒较多或中毒者需救治的食品中毒事件;
6.聚集人数较多的校园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
7.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群伤事件或参与人数较多的教育考试违纪事件;
8.公安部门界定为重大的刑事案件;
9.对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的其他案件或事故。
(三)Ⅲ级(较大):
1.危害校园稳定的各类政治事件;
2.普通自然灾害。包括3级以下的地震、小型山体滑坡或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为黄色等级的台风或暴雨、灰霾、冰雹等气象灾害,小型生物灾害和山林火灾等;
3.没有人员伤亡但有财物损失的消防事故或其它事故;
4.传播面积不大的疫情;
5.一次性中毒达数人的食品中毒事件;
6.有数人聚集的校园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
7.一般性群体性事件以及群伤事件或教育考试违纪事件;
8.公安部门界定为普通刑事案件;
9.对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其他案件或事故。
(四)Ⅳ级(一般):
1.对校园稳定造成影响的各类政治事件;
2.轻微自然灾害。包括3级以下的地震、小型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为蓝色等级的台风或暴雨、雾霾等气象灾害,轻微生物灾害和小型山火等;
3.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或其它事故;
4.具有传染性质但未扩散的疫情;
5.食用后出现不适的食品安全事件;
6.有数人聚集的校园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
7.轻微的群体性事件或教育考试违纪事件;
8.公安部门界定为治安案件;
9.对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轻微影响的其他案件或事故。
第五条  根据安全排查情况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安全隐患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Ⅰ级(特别严重):不及时处置隐患可能造成Ⅱ级(重大)以上校园安全事件;
(二)Ⅱ级(严重):不及时处置隐患可能造成Ⅲ级(较大)校园安全事件;
(三)Ⅲ级(较重):不及时处置隐患可能造成Ⅳ级(一般)校园安全事件;
(四)Ⅳ级(一般):隐患较轻微,及时处置后不会造成影响。
第六条  校园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追查、奖惩并重的原则。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总负责人;安保主管院领导是校园安全工作的分管责任人,其他院领导是承担分管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人;保卫处负责人是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人;机关各部门、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安保工作分管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分管责任人,各部门安全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  校园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学院定期与各部门党政负责人签订《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维稳、消防及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部门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指定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员,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学院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学院在维稳、消防、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框架下成立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各部门设安全管理员。
(一)机构设置
领导小组人员构成:
组  长: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常务副组长:安保工作主管院领导
副组长:其他院领导
成  员: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安全办(设在保卫处)人员构成:
主  任:保卫处负责人
成  员: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后勤处、资产处、外事与港澳台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各部门安全管理员构成:
成  员:办公室主任或由本部门指定的其他人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制订学院安全工作方案,协调各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排查、形势研判、情况通报、信息报送等各项制度,完善预防预警工作机制,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
3.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案件、事故等预防和处置的培训与演练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指挥下,组织力量处置校园安全事件。
4.检查各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各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查处安全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提出对安全事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办公室和各部门主要职责
1.安全办:构建安全信息网,完善信息传递渠道;负责校园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向省教育厅和省市政法委、安全办、公安局、国家安全等部门报送报告校园安全信息;组织安全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制订年度安全考核方案;承担学院安全日常工作。
2.党办、宣传部:积极宣传中央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对媒体管理,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3.院办:组织、调配各方面力量参与安全事件的处理,重要情况根据院领导指示,向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
4.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组织学生宿舍安全排查,审查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方案,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辅导。
5.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6.保卫处:负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组织安保、交通、消防、安全生产、校园周边治安隐患的排查;牵头处置安全事件;负责校园安全日常工作。
7.后勤处:负责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安全;食堂卫生、学生宿舍、校车使用等方面的安全;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校区各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方面的安全;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进行安全生产,负责和协助处理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
8.教务处:牵头负责实训用危险易爆品管理、实训室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
9.资产处:牵头负责学院资产设备的安全管理。
10.外事办:牵头负责涉外事务和外籍教师安全问题。
11.资产处:负责校园网络安全,保障多媒体课室和其它课室、办公室电子网络设备安全运行。
12.大学体育部:负责运动场所开展体育教学活动和对外开放服务时的安全,保障体育器材安全。
13.机关各部门、教辅单位:参照学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本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制订部门《维稳、消防及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确定安全管理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按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14.各教学单位:参照学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立本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制订部门《维稳、消防及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确定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按计划对师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定期对办公室、实训室、库房、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15.各部门分管责任人:按照学院工作要求,加强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认真抓好本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布置、落实、检查和整改。
16.各部门安全管理员: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对办公室、实训室、库房、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制订部门安全教育计划;监督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和学院各项安全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认真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结果,及时汇报本部门安全动态,及时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17.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两者可重叠)以及安全管理员,要上报具体名单给学院保卫处备案,因人员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更改变动的,也要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备。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安全检查
第九条  学院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健全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校区内安防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和生活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  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主要内容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部门可能涉及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等;针对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学生日常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科学实验、生产生活等工作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院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督查,校园安全部门每学期进行不少于3次的安全大排查,特别在开学前后、敏感时期、恶劣天气之前等,加强重点排查防范,杜绝事故发生。排查主要内容有:
(一)各部门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各重点部位消防器材和设备管理维护情况,各建筑物消防通道畅通情况等;
(二)防盗安全制度落实以及防盗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三)各部门办公室、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场所安全用电情况;
(四)安全生产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与保管情况;
(六)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八)卫生保健、食堂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情况;
(九)安全隐患整改执行情况;
(十)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进行排查的其它专项安全检查项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本部门安全管理员每天对所负责的区域和安查项目进行检查,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和安保工作分管人每周进行1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每月进行1次小结,每学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宿舍、食堂、教学楼、图书馆、实训室、课室、办公室、库房等处的安全用电、用水、用火及用气情况;
(二)本部门所属防盗设施、消防设施、体育设施使用状况;
(三)教学设备、实训设备、生产设备以及各种仪器和办公设备安全状况;
(四)拥有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对此类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预警级别为Ⅳ级的隐患由本部门负责整改,并报安全办备案;级别为Ⅲ级的隐患应迅速上报职能部门协助整改;级别为Ⅱ级以上的隐患应立即报学院领导小组,请求学院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整改。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职能部门制订年度教育计划,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每学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用电安全教育;
(四)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五)交通安全教育;
(六)实训、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防意外伤害教育。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教育计划,制订本部门的年度教育方案。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不少于2次的安全教育;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不少于3次的安全教育,要求教育覆盖率达到100%;教育内容、开展时间和参加人员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等事故。
第十七条  加强对驻校区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五章  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对基本情况、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后续影响等情况进行研判和界定,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界定突发安全事件等级为Ⅳ级(一般),各相关部门应迅速应急处置,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事后向学院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一条  界定突发安全事件等级为Ⅲ级(较大),应立即按照《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维护稳定工作制度》的要求,启动《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就近原则迅速赶赴现场,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界定突发安全事件等级为Ⅱ级(重大),立即启动《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就近原则迅速赶赴现场,安保工作主管院领导尽快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界定突发安全事件等级为Ⅰ级(特别重大),立即启动《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就近原则在最短时间内迅速赶赴现场,学院党政负责人、安保工作主管院领导尽快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件后,安全办应立即联系公安、消防、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置和汇报工作按照《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和《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第六章  安全事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根据《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及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师生员工缺乏相应安全知识,无意或故意致使安全事件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安全事件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安全事件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安全事件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对安全事件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安全事件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安全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九)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是学院开展校园安全工作的制度,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制订和颁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学院其他关于校园安全工作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在本《规定》框架下制订的专项安全工作细则和相关的应急预案,各部门应一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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