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和《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200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咨询与指导作用,推动我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特制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性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全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和评价,并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是我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专家队伍。
第三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专家的优势,协助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我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推进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为我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进程。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约9-12人。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届中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长期从事高校心理科学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咨询和研究的教师以及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政领导组成。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学术研究成果显著;
(三)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专业职称。
第七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4人、成员20-25人。
第八条 秘书处成员由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专职骨干教师组成。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教育方针,热心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责任心强;
(二)专职从事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工作绩效突出;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委托,对我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要决策的前期研究,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指导我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开展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动科学建设研究;
(三)定期开展全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研、监控和督导检查,形成评估分析报告;
(四)组织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以及教学实践成果的评审和鉴定。开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骨干培训工作;
(五)承担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大课题研究和专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任务:
(一)执行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决议,制定工作方案;
(二)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联络交流以及日常事务工作;
(三)协助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全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四)制定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六)组织、协调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交流与协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开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导。按照工作计划,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对全省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提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意见和建议,推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开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检查。按照工作规划,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对全省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检查,通报评估检查情况,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全省普通高校每五年接受一次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开展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前瞻性科学研究;制定全省普通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和课题指南,指导、组织全省高校开展心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交流和推广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开展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材的编写和修订。组织编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材和教辅资料,为全省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工作经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和研究的需要。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秘书处所在学校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省有关部门专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换届,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审计,并进行资产移交。
第十九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2006年12月1日专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属专家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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