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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学院汽车实训中心汽车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
日期:2022-05-11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院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使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巩固学生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实际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坚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实现高职教育培养复合型、技能型高级技术人才做贡献。要保证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实训项目。实验实训室要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教材,指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合理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手段,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技术和操作技能水平,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实训技能的训练。注意帮助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实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实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张贴在显眼的地方,并应严格执行。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实训室,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发挥实验实训室学术和技术优势。在保证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同时,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多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身活力。

第九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建立实验实训人员岗位规范,并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考评办法和聘任奖惩办法。做好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实验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由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正式批准后方可实施。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有统一规划(分近期和远期),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有计划进行。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院基建计划;一般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人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根据教学的轻重缓急进行,先保证必做实验实训项目,逐步解决选做实验实训项目。仪器设备配备也要从实际出发,尽量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提高设备的档次。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经费的安排,实验实训室要认真做好年度建设规划和购置计划,送所在教学系审核后,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实验实训室水、电、土建项目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认真设计,由实验实训室人员与教学系协同提出施工方案和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安排施工。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在教学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并接受教务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各系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其主要职

  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实

  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施办法。

  会同学院督导办检查和监督各专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

  的执行及统筹实施。

  (三) 会同学院督导办检查各实验实训室管理情况和实验实训工作资料收集、归档情况。

第十七条

各系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本系各专业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实训项目;每学期初制订实践课程教师安排表,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三) 负责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管理工作和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并做好安全工作。

  (四)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组织可行性论证。负责分配使用实验、实训室建设、维护、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和实验、实训材料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五)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实验实训教学档案、实验实训教师及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及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等。档案资料内容按广东省高职高专院校办学条件检查评估中实验实训室评估标准有关规定整理、分类。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计算机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毒、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实验实训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实训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实训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实训室人员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一支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相对稳定的队伍,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对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基本要求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实验实训教师都必须做到:

  1.模范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2.团结互助,分工协作,齐心协力建设管理好实验实训室,按质按量完成各自的任务。

  3.公私分明,非工作需要不随便使用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更不许将设备归私人所有。

  (二)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拟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审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及实验实训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实训及科研实验实训项目,指定新学期教学实验实训和科研实验实训工作安排。

  3.组织编制实验实训室年度仪器购置、安装、维修计划和实验实训材料购置计划。

  4.抓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5、督促检查实验实训室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安全措施。

  6.负责所管物品帐、卡、物的登帐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每年组织一次财产清查。

  (三)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职责

  1.坚持工作岗位,实行坐班制。

  2.根据实验实训安排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前的准备工作,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督促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完毕应及时清点器材,发现丢失及时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领导。

  3.负责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维护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掌握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型号、性能、原理、结构,能进行一般检修工作。

  4.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实训室有关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材料、技术档案、安全、环境、设施等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实训课顺利进行。

  5.搞好本室的文明管理,做到室内外布置整洁、美观、实用,做好实验实训室的防火、防盗、防毒、防潮等安全工作。

  (四)实验实训教师职责

  1.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提出本课程的实验实训内容要求,与实验技术人员确定实验方案,落实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批改学生实验实训报告。

  2.严格要求学生实验前一定要预习,要教育学生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实训前要讲清仪器设备原理、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对学生独立进行实验、实训与操作要精心检查、耐心指导、严格要求。

  3.提前两周把下次实验所需的实验仪器、设备、材料清单交实验人员准备(新开实验应提前三个月)。

  4.积极参加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工作,协助设计改进、制造实验装置和设计新的实验实训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教学系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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