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蓝荣生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0-03-22

今收到省教厅《关于开展我省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2008〕3号)等文件,现转发给全体教师。根据省教厅文件精神及2008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教师认真阅读省教厅文件内容。对比自身情况,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教师请及时向人力资源处提出认定申请,组织好个人材料。
二、认定申请受理的时间和相关要求。
(一)受理时间定为4月25日至5月12日。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由申请人网上填写,并用80克a4纸双面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
⑷《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⑸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⑺ 1年内教学任务书(由教务部门出具);
⑻ 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证件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⑼ 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
⑽ 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补修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⑾ 免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⑿ 我院(民办高校)教师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 在本校连续任教2年以上的人员,可由本校出具鉴定意见,但必须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b.学校颁发的聘书及与学校签订的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原未发聘书的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出具)。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学校职能部门进行审查验证。
(三)材料整理要求
1.复印件规格:使用a4复印纸单面复印,身份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材料排放顺序:
⑴ 身份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
⑵ 学历证书复印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
⑶ 1年内教学任务书;
⑷ 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生提供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并用红线勾出),或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人员提供补修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⑸ 免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提供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⑹ 民办高校教师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⑺《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⑻《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3.装订要求:以上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好后,在左上角平钉,并夹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中间。
三、资格认定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取时间及标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处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表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省教厅网:www.jszg.gdhed.edu.cn“教师 资格认定”专栏中,由个人网上填写并双面打印)
附表2: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人力资源处领取)
附表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人力资源处领取)
附件4:关于开展我省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5:表格填写要求

点击数: 收藏本页

学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路 邮编:516057

招生办电话:0752-3619806、3619808;就业办电话:0752-3619121、3256789

粤ICP备14003975号-7    备案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