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作者:蓝荣生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09-09-21
凡在我院参加社保的教职工,自2009年10月1日起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享受医疗门诊待遇。待遇标准及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0%。每次报销限额为120元,年限额为800元。门诊费用报销办法:参保人在门诊定点机构就诊,结算时凭身份证和医保卡,只需支付个人部分的费用。
现我处拟为参保的教职工统一办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登记工作,请各部门于2009年9月24日17:30之前将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编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到我处。
附:医院名称和医院编号医院名称和医院编号.xls
人事处
200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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