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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四六级考生须知
作者:胡佳媛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09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注意事项

 

 各院系、各位考生:

本学期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于20151219日举行。根据《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和相关通知,特别重申如下:

一、考生必须严守《201512月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诚信承诺书》之承诺。

二、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接受金属探测器的检查,手机、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考场并按规定的时间入场(上午845,下午1445)。若在考场中发现考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此考生将按违纪处理。上午900,下午1500,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1219日安检时间安排如下:

序号

考试科目

时间

院系

人数

1

英语四级

810—825

财经学院考生

347

2

英语四级

825—840

机电信息学院、

外语系考生

303

3

英语四级

840—855

工商学院、汽车系、

建工系、服装系、

继续教育中心考生

293

4

英语六级

143014:50

所有考生

96

三、考生必须凭三证(准考证、学生证及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及身份证,接受监考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本人照片左侧签名,证件不全者不准进入考场。

在以往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教务处发现一些遗失证件的考生,没有提前办理证明手续,而考务办公室现场核查学生身份又会严重影响考务工作。经研究,教务处决定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证件遗失者提前补办证明的有关要求,不在考务办公室现场核查身份。现对补办证明的办法重申如下:

1.补办准考证:121817:00前到教务处考务科(行政楼316)补办准考证。

2.补办学生证:121817:00前到学生服务中心补办学生证。

3.补办身份证:考前到户口所在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 

四、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听力耳机。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通讯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五、本次考试英语四级和六级仍采用多题多卷考试模式。为防止考生将作文题和翻译题位置调换做答,本次英语四、六级答题卡上作文和翻译部分增加“writing”和“translation”底纹。

六、考试结束后考生严禁擅自离开考场,必须等监考老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才能离开考场,严禁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

七、下列情况按违规处理,成绩为0分:

1.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毁损条形码粘贴条;

2.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题册;提前阅读试题、提前或在收答题卡期间作答;在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3.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折叠或毁损答题卡导致无法评卷。

八、考试信号铃声及考试流程

时间安排

考试信号

铃声

注意事项

8:45(四级)

14:45(六级)

第一次打铃

监考教师组织考生入场,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禁止考生携带违规物品入场。

900(四级)

1500(六级)

第二次打铃

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发答题卡1、答题卡2 和试题册。考生检查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答题卡1和答题卡2的印刷质量;确认无误后,将试题册背面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贴框内,并填写(涂)试题册封底、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的学校名称、姓名及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

考生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回至桌子左上角。试题册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题册,均按违规处理

910(四级)

1510(六级)

第三次打铃

考试正式开始。考生做试题的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1)作文题目在试题册背面,使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1上作答,期间不得打开试题册。(2)作文题考试时间为30分钟,之后将立即进行听力考试。

935(四级)

1535(六级)

 

5分钟后结束写作考试,并开始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时间为30分钟。

940(四级)

1540(六级)

第四次打铃

听力考试正式开始,考生打开试题册,带上耳机。在答题卡1上作答,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

1010(四级)

1610(六级)

 

听力考试结束,收答题卡1,收卷期间考生不得答题,否则作违规违纪处理。

1015(四级)

1615(六级)

 

考生继续作答阅读和翻译部分,在答题卡2上作答。

1115(四级)

1715(六级)

 

离考试结束还有十分钟

1125(四级)

1725(六级)

第五次打铃

考试结束,考生停止答题,收试题册和答题卡2。监考员再次检查条形码粘贴及个人信息填写情况。考生安静等待监考员收试卷,监考员清点答题卡、试题册无误后组织考生退场。

九、学校举报电话:32568223256611                                                

                               

                                           教务处

                                                                 2015123

 

附件11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报名时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下午1445)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后(上午900,下午1500),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以及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接受安检,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的本人照片左侧签名。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通讯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五、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除有特殊原因,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不得在答卷或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外逗留,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卷,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附件14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作弊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六、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考试过程中提前离开考场;

八、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

九、考试过程中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题册;

十、考试过程中,错贴、不贴条形码粘贴条;

十一、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十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

十三、在试卷规定以处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十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或电子设备;

十七、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十八、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十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二十、肆意撕毁、涂抹答卷,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

二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二十二、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二十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二十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十五、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二十六、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二十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二十八、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十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三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英语四、六级考试试题册正面“敬告考生”内容

一、在答题前,请认真完成以下内容:

1.请检查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答题卡的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及时向监考员反应,确认无误后完成以下两点要求。

2.请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试题册背面相应位置。

3.请在答题卡1和答题卡2指定位置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学校名称,并用2B铅笔将对应准考证号的信息点涂黑。

二、在考试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内容:

1.所有题目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册上的作答一律无效。

2.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该试题册。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请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

3.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

4.选择题均为单选题,错选、不选或多选将不得分,作答时必须使用HB-2B铅笔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涂,修改时须用橡皮擦净。

三、以下情况按违规处理:

1. 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毁损条形码粘贴条;

2. 未按规定翻阅试题册、提前阅读试题、提前或在收答题卡期间作答;

3. 未用所规定的笔作答、折叠或毁损答题卡导致无法评卷。

4. 考试期间在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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