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毕业设计等。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未带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
学生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侧,因特殊原因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班主任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应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排定的座位进行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三条 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断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四条 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的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若要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允许。
第五条 考场内要保持绝对安静,开考后考生之间不准有任何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试卷如果有字迹不清楚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他人,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第六条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其考卷。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将按下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迅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 器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他人计算器、橡皮、写字笔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在考场内睡觉者。劝告无效请出考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发生上述第九条任一种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有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上述第十条2至6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不论是否抄用);
6.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7.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9.违反考试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功能的计算器者;
10.在考试过程式中,未关闭手机等通迅工具,或利用电脑上网者(不论是否与考试有关);
11.利用纸条、手机、网络等工具协助他人作弊者;
12.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3.其他有违考试纪律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利用电脑上网进行作弊者;
2、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
3、 第二次作弊者;
4、在集体作弊行为中起组织作用者;
第十三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记。
第十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旷考、违纪作弊者,成绩记0分并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受处分者还将受到下列处罚:
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本人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取消学生所在班级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资格。学生干部作弊立即取消其干部资格。
三、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记录在《考场登记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学生所在系部或教务处。学生所在系部通知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写出书面的作弊过程及思想检查。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学生所在系部或教务处。
第二十条 作弊学生应将作弊情况及思想认识以书面形式交到所在系部。各系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对作弊学生提出处理建议,并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作弊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与学生处协商,由学生处做出处理决 定,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办以学院文件的形式颁布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以及送达系部和学生本人。按教育部学籍管理要求对学生的处理决定要装入学生档案,作为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任课老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四、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于2008年10月15日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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