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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考勤管理规定
作者:财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财务工作秩序,加强部门职工的劳动纪律观念,为教学、科研、管理做好财务服务,结合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劳动纪律,维护财务正常管理与服务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职工应提高认识,自觉认真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劳动纪律及考勤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科室范围内的劳动纪律及考勤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职工的劳动纪律及考勤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及人事部门、纪检等相关部门,对财务部门全体职工的劳动纪律及考勤,享有监督权。

  第五条 个人劳动纪律及考勤记录,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发放绩效工资等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六条 全体职工,上下班按学校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严格按学校规定时间出勤,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岗,其他人员因特殊原因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应及时按层级与分管领导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后及时到岗。确有事项需提前15分钟以上离岗,需与分管业务负责人说明情况后方可离岗。

  第三章 请假审批原则

  第七条 可以在非上班时间处理的事项,提出请假申请的不予审批。对与紧急工作有冲突,且其他同事不能代为处理的请假事项不予审批。对经常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的职工提出的请假申请从严审批。在部门未明确假期值班安排之前,放假后第一周自行安排假期活动的请假事项不予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职工个人因各种事由,确需请假的,执行假前申请、逐级审批。

  第九条 无特殊突发请假事项,连续请假超过3天以上的职工,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处领导提出申请。请假7天以上应提前一周向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处领导提出申请,在请假前,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明确意见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确保请假人员负责的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条 职工完成请假审批流程后,将请假申请表交到人事处办公室,由人事处负责登记核算工资。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预先请假,应及时向第一审批人电话联系并说明情况,第一审批人按上述审批流程逐级汇报,获得同意后方能休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章 销假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经学校和部门批准请假的,申请以加班抵消,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后可以抵消请假。加班情况在当月完成统计。申请以加班抵消的请假天数,在部门考核、享受加班待遇、上报学校人事部门考勤时不包括已抵消请假天数。加班情况应在当月完成统计,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交人事处负责抵消登记。

  第六章 假期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假期值班要求,办公室根据以往假期值班安排,按顺序进行轮换排班,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值班时间,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后,可与其他同事协调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在部门未正式通知放假前,不得以安排好假期行程等为理由,拒绝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加班和值班任务。

  第七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部门职工在上班时间内应积极的、高效率的完成本职工作,尽量避免因上班时间效率低,办事延误带来的加班任务。

  第十六条 加班应提前向分管处领导提出加班计划、加班时间、加班事项,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处领导同意后,该加班时间方可用于抵消假或用于计算发放加班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财务处内部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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