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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财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2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缴费,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是指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费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缴费与注册

  第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完成。

  第六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1个月内完成缴费注册。

  第七条 学生应持缴费收据(或证明)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登记等注册手续。未完成注册的学生将不能取得学业成绩、不能参加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等。

  第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能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在册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三章 暂缓缴费

  第九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暂缓缴费。

  第十条 可申请对象

  (一)已办理或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本学年退役复学学生;

  (三)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只能缴纳部分学费,或需延迟时间方能缴纳学费的学生;

  (四)学生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缴纳学费而急需缓期缴纳学费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费缓交金额标准

  缓交学费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年学费总额的50%,其他费用不得缓交,特殊情况需经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费缓交审批程序

  (一)申请

  1.新生入学报到时凭《惠州经济职业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报到处“绿色通道”服务点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2.在校生可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属学院提交《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缓交申请表》(附件),如实填写缓交原因及还款计划等内容,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查

  1.新生申请缓交学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审查并报学校审批后,持《学费缓交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核定缓交金额并缴纳部分学费。

  2.在校生由辅导员结合学生情况和在校现实表现,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综合判定学生的申请资格;二级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学费缓交申请表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开学后第3周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审核。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学费缓交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周内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学费缓交的期限及管理

  (一)学费申请缓交(含再缓交)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学期。上学年欠费且未办理缓交申请者,本学年暂缓注册。

  (二)获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在缓交期限内持学生证到财务处足额交纳学费。

  (三)对缓交学费的学生,按还款计划由财务处在缓交到期之日前15天内发出学费催缴通知。二级学院应建立缓交学费学生档案库,加强对获准缓交学费学生的管理,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缓交资格,限期补交全部学费,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四)往届毕业生欠缴学杂费的,由在校期间所在二级学院向本人发出通知,学生在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回学校签订还款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缴纳或足额缴清学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缓交学费申请,并注明缓交期限。缓交期间,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筹集到学费的学生,应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不能按时缴清学费,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以无故欠费处理。

  第四章欠费、退费及学费减免

  第十五条普通欠费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或缓交学费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视为普通欠费。

  第十六条 无故欠费

  (一)在开学两周内未提交缓交申请;

  (二)不符合缓交条件,申请被退回的;

  (三)已获准缓交,但在缓交期限内既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又不通过其他方式缴费,缓交期限已到仍未能交清欠费的;

  (四)缓交期限已到仍未交清欠费且未获延期的;

  (五)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欠费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采取

  以下处理办法:

  (一)暂缓注册;

  (二)学生欠费学年不能取得课程成绩;

  (三)暂停学信网毕业数据上报和学历注册;

  (四)不能参加各种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荣誉的评比;

  (五)暂缓向欠教材费学生发放教材,待学生缴清教材费后发放;

  (六)电话或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在校欠缴学费情况;

  (七)对于毕业前有欠费的应届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5月1日前进行清缴。毕业后两学年内仍然欠费的学生,由学校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以下情况办理退费: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二)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三)学生在校提前结业、因病休学、退学或中途死亡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代收费按实际支付结算。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四)私自离校、被学校开除学籍、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等情形的学生,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学生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助学岗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财务处

  (一)负责按物价部门规定和要求制定、变更、公示收费标准;

  (二)负责收集、汇总、加工处理学生的缴费信息;

  (三)负责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

  (四)负责以周为单位将抵减奖助学补贴和助学贷款后的学生欠费信息反馈给学生处、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

  (五)定期召开学生欠费催缴工作会议,及时把握学生欠费催缴情况;

  (六)每学期末按时发送欠费学生的欠费催缴通知书到各二级学院;

  (七)协助学校通过法律途径对毕业后两学年内仍有欠费的学生进行追款。

  (八)制定各二级学院基准欠费率或欠费金额,并纳入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目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

  (一)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欠费名单,安排各二级学院区分学生欠费性质后,通知无故欠费学生暂缓注册;

  (二)严格把关无故欠费学生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奖学金,不得参加评优,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三)开学前根据财务处提供未缴教材费学生名单,通知各二级学院暂缓发放欠教材费学生教材;

  (四)以月度为单位汇总二级学院欠费学生催缴情况送财务处,协助财务处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缴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

  (一)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有关规定,按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名单进行学籍注册,对无故欠费的学生暂缓注册;

  (二)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欠费名单,组织各二级学院任课老师,暂不录入无故欠费学生的课程成绩;

  (三)暂停无故欠费学生学信网毕业数据上报和学历注册;

  (四)每学期末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财务处对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五)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向财务处及时提供在校学生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

  (一)负责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宣传学校的收费政策以及缴费制度;动员困难学生参加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引导学生完成贷款审批手续;

  (二)负责督促及审核困难学生开学两周内办理学费缓交申请,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三)严格执行学校缴费管理规定的相关措施,督促本院学生按时缴费,并以月为单位跟踪汇报本院欠费学生的催缴情况,重点跟踪排查无故欠费学生及缓交到期学生的缴费情况;

  (四)暂缓发放欠教材费学生教材:教务处在上课前两天将教材发至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名单,正常发放未欠费学生教材,暂缓向未缴教材费学生发放教材,待学生缴费后发放;

  (五)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欠费名单,区分学生欠费性质后将名单反馈给学生处、财务处和教务处,并通知无故欠费学生暂缓注册。未完成注册的学生将不能取得学业成绩、不能参加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非全日制各类学生的缴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费缓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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