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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财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各院系、处室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业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各院系、处室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业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学校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业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自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硬卧或软卧票。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如飞机票价格不高于火车等交通工具的价格时可自由选择乘坐。如未经校领导批准乘坐飞机且飞机票价格高于火车等交通工具的,高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职工趁出差之便,事前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员应享受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的,凭车船票价按实报销。

  第十一条 如出差地点很偏僻无公交车或紧急情况需乘坐出租车的,学校只予报销一次往返出租车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2人以上(含2人),在学校无法安排车辆的情况下,填写自驾车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自驾车前往出差地。出差人员回程后凭加油费票据、路桥费票据、相关出差文件等到学校车队核实车辆油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按常规此报销标准不能超过每人往返的交通费标准)。

  第三章 住宿费和餐费补助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和餐费补贴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必须提供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证明,方可回学校按出差标准报销住宿和伙食补助,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差旅费预借金额以出差人所享标准来计算,如会议承办方统一安排住宿的,不按此标准执行,可凭会议文件及会议承办方开具的统一安排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如不统一安排住宿,在本人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的,下级职员的住宿参照上级职员的标准执行。出差期间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能超出本人所任职务住宿费标准(特殊情况除外),如果实际住宿低于本人报销标准的按实报销,结余部分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条 凡由接待单位负责用餐费用的,出差人员凭会议文件只给予途中餐费补助。

  第四章 教学竞赛和体能竞赛学生出差报销标准如下: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学校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所有票据一定保存完好,出差日期与地点要与出差文件相一致,如与会议文件不一致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等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如果出差人员返校后出差相关票据不慎丢失由自行负责,不能以其他票据代替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完成出差任务回学校之日起,一周内报销清账。严格执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处室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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