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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预借款管理规定
作者:财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保障物资采购、因公出差、培训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预借款办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预借款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预借款是指因物资采购、设备维修、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任务的借款,包括:

  1.因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

  2.零星采购及维修应急材料费;

  3.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提前支付定金、货款、工程进度款;

  4.已报备而必须先行支付的款项;

  5.支付专业会费、年费;

  6.其他应急性借款。

  第三章 预借款程序

  第三条 需预借差旅、会务、培训、课题费等款项时,应由经办人填写《预借款申请单》,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附相关会议、培训通知等资料,由财务审核确认,董事长签字后办理预借款;由会议、培训等组织方提供账户、账号的,按账号转账汇款。为保证资金安全,需支付给经办人的原则上通过网银办理个人转账,减少现金的流动量。

  第四条 物资采购人员用于采购物资的周转金限额为10000元,并于年终办理还款手续,下年度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办理预借周转金手续。

  第五条 临时性任务应急借款,需填写《预借款申请单》注明用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由财务审核确认,董事长签字后办理预借款手续,事后应按报备流程申请相关经费结算还款。

  第六条 预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因公出差、参加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2.办理银行转账、支票结算款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报备流程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办理报销手续;

  3.临时性任务应急预借款的事后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备及费用报销手续,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按工程合同,协议规定提前支付定金,工程进度款的,应按规定索取正式发票,验收报告等手续办理报销,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结算;

  5.院级跨年度课题等支付阶段费用的,每年年终应办理阶段费用报销后再下拨下阶段课题研究费用;

  6.物资采购人员预借周转金,在没有结清上述预借款的,原则上不得再次预借采购周转金。

  第四章预借款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符的活动,否则,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全校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借款单位领导发生变更,新任领导必须对原任领导核批过的借款负责,并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归还到期借款。对于暂时无法使用的借款,应及时将借款退回财务部门。

  第九条 各单位借款经办人工作岗位变更,必须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暂时无法清理的欠款,借款单位应指定专人接管。借款人未办理核销借款手续离开学校,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借款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十条 学校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借款时即承担领导责任。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清理预借款,对借款期限较长,数额较大,暂时又无法清理的借款,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否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借款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未按期归还、冲减借款的教职工,不得办理借款、报销及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期归还、冲减借款且数额较大的部门,冻结该部门相关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时限不报账或不归还借款的,根据情况自逾期次月起从经办人个人工资中分次扣还,直至其清偿为止。

  第十四条 在办理调出人员、留学人员、毕业学生等离校手续和校内调动人员时,各部门须凭财务部门在离校单上的盖章后,方能办理离校和调动手续。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办理借款的报账核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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