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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办法
作者:财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0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财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的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校内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手或负责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催收、催交或归还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五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六条应收票据是指学校因提供商品或劳务等收到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

  第七条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因提供商品或劳务时形成的,应向接受劳务的单位及个人收取而尚未收取的资金。如学生应缴而未缴的学杂费,具体管理参照《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欠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在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以外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有关款项。如教职工借款、应收的赔款、存出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具体管理参照《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预借款管理规定》。

  第九条应收票据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定期稽核,到期兑付。

  第十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由合同签订部门负责追收。没有合同的,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追收。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并及时下发催缴通知,避免部门和个人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三章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预付款是指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第十三条预付款只能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支付。

  第十四条预付款必须在足够的经费控制指标内支付。财务部门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

  第十五条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预付款项的管理,按时完成合同事项,并取得付款凭证及时办理预付款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催收需退回的预付款。对方如不能实现合同条款,会同签订部门按规定程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坏账准备及核销

  第十七条学校财务部门采取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计提相应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账龄1年内,计提坏账准备比例5%;账龄1-2年,计提坏账准备比例20%;账龄2-3年,计提坏账准备比例40%;账龄3-4年,计提坏账准备比例60%;账齡5-7年,计提坏账准备比例80%;账齡7年以上的,计提坏账准备比例100%;

  第十八条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因对方原因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其中,应收款项的核销在其备查账中予以注明,并应将审批材料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坏账的确认。经办单位和个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由经办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认:

  1.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

  2.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预付款;

  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对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并非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的,且确实无法收回和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确认为坏账的由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坏账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经财务部门审核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预付款确认为坏账和核销。

  第二十二条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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