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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收学费收退费管理办法
作者:财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10-07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费的管理,规范收退费行为,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它学习性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学校应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学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订,及时报批,严格执行各类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提供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校教育事业收入顺利完成。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实施收退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助财务处做好收退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修改、申报(公示)和执行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建立学费登记、结算分配系统;加强对学费票据的登记、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及时提供学生缴费信息。

  2.学生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提供各类学生异动信息;根据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欠费信息,督促学生缴费。

  3.教学管理、学籍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欠费学生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按时缴费。

  第六条 学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所有学生学费、住宿费,由学院财务处根据教务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册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在入学报到时由财务处统一集中收取,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2.财务处按规定使用票据,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款项,向学生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学生缴费原则上以一学年为缴费时间单位,当年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生缴费可以采取线上微信、支付宝缴费,也可以到现场采取银行卡刷卡、直接缴纳现金等有效方式缴费。

  第九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缴纳当学年教育费用。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书面申请缓交。

  1.资金在途:已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金暂时未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向财务部门提供生源地贷款回执等证明后,可申请缓交。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工部门经核实后报校领导批准,可申请部分缓交(原则上不超过学费的30%)。

  第十条 学生因留级或转专业发生学籍异动的,应按留入年级或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费的减免:学生学费原则上不采取减免的方式。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设立奖学金、成绩优秀的特困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岗、调换专业等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其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退学,休学、入伍和转学等情况须凭财务处当年开据的学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学校印制的退学、休学、入伍和转学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学费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学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款)的退款,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费、住宿费退款:

  1.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3.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5.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二)代收款退款:

  代收的预收款,可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对退学、休学、转学的学生,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入学教育(感恩教育、职业规划等)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通过宣传和教育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的观念,力求减少学生退学情况的发生。经过二级学院和各相关部门教育引导后仍需办理退学、休学、转学的学生,根据惠经职院教(2023)42号《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6月修订),办理相关手续,经各职能部门签字确认后,由教务处更改或注销学籍,财务处负责按规定退回学杂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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