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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财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和改进学院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学院有关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部各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其基本原则是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确保学院资产安全。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院实行“财力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统一领导学院财务管理活动,决定学院重大的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和分配政策,批准学院的年度预决算,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院长具体组织学院财务管理活动,召集制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学院的财务活动,在院长的指导下,制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监督、协助各单位执行学院决定的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和分配政策,审核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学院资金正常、安全的周转,分析学院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完整、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所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实施管理和监督,建立各种资产实物明细台账,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院编制预算遵循“量入为出,保证平衡”的总原则。

  第十条财务部门根据学院确定的各单位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以及各单位上年预算完成情况,分析编制本年度学院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不确定因素,不将上年非经常性的收入项目作为预算年度的收入依据。收入预算的编制按来源测算,按单位汇总。对国家有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要根据业务量和收费标准测算收入,对由市场因素决定的收费项目,要根据上年的完成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的增长变化情况来测算收入。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对经费支出,应按学院有关制度、标准、人数、支出定额等作依据进行测算。对设备支出,要根据学院发展所急需和市场价格来测算。

  第十三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尚未批准执行前,暂按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学院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各单位要严格按预算执行,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学费收入,即根据向社会公示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即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

  (三)住宿费收入,即根据向社会公示标准收取的住宿费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即从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取得的以上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各类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赞助收入、出租收入、违约罚款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入等。

  第十五条学院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各项收入归口学院财务部门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有效票据,按学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款。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必须使用经学院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款项的收付,不得另立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业务和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一)人员经费支出,即学院用于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生活津贴和福利补助等开支的部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贴、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教学业务支出,即学院日常教学运行费用。包括教学办公费、印刷费、教学培训竞赛差旅费、教学改革与研究、交通费、邮电费、学生活动费、学术交流经费、劳务费等。

  (三)公共经费支出,即学院用于公共日常办公、 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党务费、工会经费、接待费、物业管理费等。

  (四)维修(修缮)支出,即学院为保障日常教学正常运行而发生的维修(修缮)支出。包括零星基建工程费、房屋维修费、设备维修费、水电维修费等。

  (五)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即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用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方面的支出。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奖助学金等。

  (六)科研经费支出,即学院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而支出的费用0。

  第二十条学院各单位业务活动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单位的支出,应按年度预算的安排,据实列支。对预算没有安排的支出,原则上不得列支。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结余的分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名贵花木、图书),按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不论是通过何种经费购得设备(包括自筹、捐赠、自制等),均属于学校财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类。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球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供水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美术设备、音乐设备、体育设备、电脑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办公设备、通用教学设备、医疗保健设备、消防安全设备、炊事设备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主要指学校的机动车辆。

  (五)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赠品纪念品等。

  (六)图书。指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如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七)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如学生桌椅、床、办公桌椅、柜、沙发、茶几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信息管理中心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计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入账;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学院对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但图书设备不计折旧。

  (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

  1.房屋建筑物 20年

  2.专用设备 5-10年

  3.一般设备 5年

  4.运输设备 5-10年

  5.图书 不计提折旧

  6.其他设备 5年

  (四)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年折旧率=(1-5%)/使用年限。

  (五)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应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一)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向公司采购服务中心提交申请,重大项目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二)购入、调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信息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协同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务处根据验收单等凭证入账。

  (三)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信息管理中心办理接收和交接。并开具固定资产交接单、捐增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四)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经办员、领用人签字)到信息管理中心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固定资产账;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信息管理中心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能办理其它手续。

  (五)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信息管理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变卖、串换或私分。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信息管理中心通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回收、处置。

  (六)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中心有权进行处置或调剂。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一)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维修、保养,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二)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信息管理中心建立全校统一的固定资产一级账。各部门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三)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固定资产在学校内部需要进行移交时,应严格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条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处置

  (一) 信息管理中心对学校资产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按部门将有关报表存档。盘点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盘亏、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二)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信息管理中心组织技术鉴定,涉及教学设备的还须报请教务处审核;

  3.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审核;

  4.学校领导签署意见;

  5.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按《学校报废报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提供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院无形资产的取得,按实际发生的支出或按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确认的价格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学院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学院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应缴款项、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七条借款必须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决定后才可办理,不得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入款项。

  第三十八条其他应付款一般是为学生代收代付的款项。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三十九条学院在出现章程规定的事项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学院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清理学院财产清偿顺序:

  (一)应退学生学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债务。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学院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的变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院除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外,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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