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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温馨提示
作者:财务处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9-03

  各位领导、老师们:

  近期国务院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8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尚未填报的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相关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附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a1eq5wv96goD4yVhxkRVhw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https://mp.weixin.qq.com/s/YVPVQDJTTQSNQXx-wo7E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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