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老师们:
上午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上述时间段中是任意一天,登录手机个税APP进行预约办理。3月21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办理。请大家尽快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最新版本)自行申报。现就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一)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途径
因涉及个人收入申报及个税专项扣除等个性化数据及承诺,请员工自行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入口办理年度汇算清缴。附上操作方式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SYS9xNTL_nEqHUnO180Lw
五、注意事项
为避免系统错误引起的误差,建议每位员工都登入“个人所得税”APP核对本人2023年度的收入情况、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退或应补税额,若符合第二大点两个条件之一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如果您需要补税,却未依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或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税款,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详见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特此通知!如有疑问,请咨询0752-3256638。
相关链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附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MOOFi97CD1OE7PtPUeYhcA
2. 一张表看懂: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https://mp.weixin.qq.com/s/BDC1AuMEK_epR4wlRLr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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