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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聘  用

       第一条  校长主管全校人事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招聘工作。人事处负责招聘与录用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中层干部聘用,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科级以下人员聘用,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意见,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批准予以聘用。

      第四条  学校依据发展规划确定人员编制。各单位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拟定本部门的编制计划,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教职工聘用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严重慢性、传染性疾病,具有胜任工作的身体素质。教师必须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三)学历及职称条件:教师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历(位)或中级以上职称;行政教辅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本办法涉及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规划,于每年5月份做好下学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填写《教职工招聘计划审批表》,交人事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协同用人单位开展招聘工作。

  (二)用人单位组织面试、试讲,拟定聘用人选,专任教师、实操指导老师、辅导员、班主任岗位需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审定后予以聘用。

  (三)面试与试讲。由用人单位确定面试及试讲时间、地点。专任教师和实操老师的面试、试讲由用人单位、教务处、督导办、人事处共同参与;其他人员的面试由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共同参与。

  1、聘用专任教师采取面谈与试讲相结合的方法。面谈方式,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仪表仪态、口头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反应能力、组织能力、学识水平等。试讲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效果、专业水平等。

  2、聘用行政管理人员主要采取面谈方式,必要时也可辅之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仪表仪态、口头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反应能力、组织能力、学识水平和应聘岗位相关技能等。

  (四)上岗手续。经校长批准录用后,用人单位通知应聘者到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应聘者凭上岗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报到。人事处按上岗通知书日期计薪。办理上岗手续时应聘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详细的学习及工作经历,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1) 论文、论著目录。

  2)论文补收录和引用情况。

  3)重要获奖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

  2、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社会兼职及各类重要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取得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供教育部学历鉴定证书和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合同管理

  (一)学校实行聘任合同制。教职工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续签、解除等均按《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已退休人员按劳务合同协商办理。人事处负责聘用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二)合同期限。新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的合同期为1年(退休人员视身体情况另定),续签为3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初次聘用者设1个月试用期,高级职称和退休人员不设试用期。

  (四)聘任合同期满即终止聘用关系。除教职工本人提出不再续聘外,各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聘意见,交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聘任合同即终止,经协商可另签订聘任协议。

  (六)原则上聘用人员年龄不得高于65岁。专任教师视身体健康情况,可聘用到70周岁。

      第八条  未被录取的应聘者材料,由人事处归档备用。

第二章 出勤与休假

      第九条  教职工的出勤与休假管理按《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条  辞职。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提前6个月、其他人员提前1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校长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辞退教职工应遵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辞退教职工必须有充足理由和佐证材料,交人事处审核,报校长核准。同意辞退的,由人事处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辞退人,办理离职手续;不同意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加强教育、劝勉。

      第十二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自行离职达15天的,学校应予以辞退;凡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违法犯罪的;

  (四)聘任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日常和定期考核。日常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实施。定期考核有试用期考核、见习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提出是否按期转正或辞退的意见,交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

      第十六条  专科、本科应届毕业生工作第一年为见习期。用人单位负责见习期考核。在见习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提出是否按期转正意见,交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按《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按时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任务。具体办法按《教职工继续教育及培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行为人进行惩戒,具体办法按《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中心集体代理,人事处协助办理人事调动、户口迁移、见习转正、归档材料收集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个人每年将业绩更新材料交人事处归档。人事处负责建立教职工个人业绩档案。教职工个人业绩档案包括:

  (一)教职工基本信息资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二)教职工登记表;

  (三)教职工面试评价表;

  (四)教职工录用审批表;

  (五)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表;

  (六)教职工见习期满考核表;

  (七)聘用合同;

  (八)奖惩情况;

  (九)教职工年度考核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